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2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允达,男,39岁,197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捕前系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主动投案,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青彬,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允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允达及其辩护人张青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邱允达、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新城区XX庙XX城XX层XX室,租赁、注册登记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某某储某某、王某某、赫某某某某、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经营微信商城为名,通过微信等网络通讯手段,利用“白富美”“高富帅”等虚假身份和虚假中奖截图等获利信息,引诱网友在“东亚云”、“亚商所”以及被告人李某某推广及后台运营的“天果商城”网站注册并投注,进行虚假商品涨跌赌博,并与后台进行利润分成。经查证,2017年8月14日至8月31日期间,“天果商城”网站接受投注赌资共计2582014元。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邱允达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邱允达辩称其只是出资成立了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对公司的运营模式不知情。 被告人邱允达的辩护人辩称:赌资数额应以参赌人实际投注的金额为准,邱允达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邱允达、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新城区XX庙XX城XX层XX室,租赁、注册登记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储某某、赫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经营微信商城为名,通过微信等网络通讯手段,利用“白富美”“高富帅”等虚假身份和虚假中奖截图等获利信息,引诱网友在“东亚云”、“亚商所”以及被告人李某某推广及后台运营的“天果商城”网站注册并投注,进行虚假商品涨跌赌博,并与后台进行利润分成。经查证,2017年8月14日至8月31日期间,“天果商城”网站接受投注赌资共计2582014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在逃人员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4月8日,网上在逃人员邱允达前往西安市东站派出所投案。 2、公安机关的提取记录及提取视频证明,2018年7月18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小米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到“天果商城”《综合后台使用说明》、《天果推使用文档》、《出入金流程》等文件;从被告人林某某电脑中查获同样的文件及天果商城后台数据,其中成交汇总表显示2017年8月14日至8月31日期间,“天果商城”成交金额共计2582014元。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邱某甲是他的老板,2017年8月,邱某甲带他去朝阳门附近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邱允达、林某某、姓张的一位总监和技术人员李某某。邱允达和邱某甲是同乡,林某某和邱允达是亲戚关系。邱某甲对李某某说天果平台运行太慢,李某某说先运行一段时间再说。他所在的公司叫网云通,在五路口民安大厦六楼,运营模式就是让业务员在网上加好友聊天,让好友投资购买他们的虚拟期货,他们从中赚取手续费。邱允达和邱某甲负责发工资,不从事具体业务。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河南省赢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招商业务员,他们公司主要业务就是网络平台做代理。XX道XX商城XX中心开发的。2017年初,公司主管李小超给了他一份客户资料,其中就有邱某甲公司的资料及邱某甲的联系方式,他当时给邱某甲推广公司的平台但没有成功。2017年7月,邱某甲主动联系他表示想合作,同时约好在西安面谈。2017年8月他来到西安,邱某甲安排一个叫郑某某的人与他谈。8月12日,邱某甲和郑某某与他签订了合作合同,当时林某某和一位姓张的老板也在场,但最后签订合同的公司不是源宇发公司,而是上海一家公司,郑某某是法定代表人,合同约定郑某某的公司使用天果商城平台需要缴纳13万元的费用,由其公司负责拉客户到天果商城进行投资,他的公司负责后台维护。后台操作不允许客户盈利,客户只会亏损,客户的亏损全归郑某某的公司,他的公司拿客户每次交易手续费的13.5%,他拿平台交易额的千分之一,从8月12日到9月12日,他提成3600元。客户交易流水越大,公司利润就越大,相应的他的提成也就越高。合同签订后,平台的运营和维护主要是他与林某某联系。后来他才知道林某某是华耀达公司的经理,华耀达公司发展客户的方法就是用虚假身份在QQ、微信上跟陌生人聊天,推荐客户到天果商场投资。客户的充值金额、充值渠道、余额、购买的产品等信息他们从后台都可以看到。客户充值的资金肯定到郑某某那里,郑某某每天可以从后台提现,单笔每次提5万,次数不限。 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成立,用他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他是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的老板是他舅舅邱允达,房租租赁合同也是邱允达签订的,公司还有一个老板叫邱某乙。公司使用的“天果商城”平台就是李某某推广的,2017年8月12日,在邱某甲的源宇发公司签订合同,当时邱某甲、郑某某、李某某都在场,合同是郑某某签的。邱允达、邱某甲和邱某乙都是老乡,源宇发公司和华耀达公司共同出资10万元保证金给天果商城平台,两家公司共同使用天果商城平台。每月员工工资统计好后他上报给邱某乙,邱某乙联系郑某某结算,郑某某与平台结算后再和他的公司结算,由他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李某某还给他发送过后台使用说明,就是对客户的动态随时监控,发现赢的几率高的客户及时告知后台,后台就会终止客户的交易。他公司相当于郑某某的一个代理,所以平台的入账资金都是郑某某提现后再给他。邱允达平均每周都来公司一趟,了解业务员的业绩、公司运转、盈亏情况。邱允达对公司的业务情况是清楚的,他随邱允达来西安就是干这行,最初邱允达和邱某乙在玉祥门外恒天财智大厦成立君华天茂公司也是干这行,挺挣钱,后来又成立了华耀达公司。华耀达公司的账务由他一个人负责,郑某某给他后台权限,可以看到客户出入金及盈亏情况。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某,公司实际上的老板是邱允达和邱某乙,邱允达是林某某的舅舅。邱允达基本天天都去公司,甚至8月30日他们被抓当天早上还去过公司。邱允达每次到公司就是询问每天的业绩及公司运转情况,具体由他和林某某汇报。邱允达很清楚公司的运作模式,他进公司时邱允达干这行都快一年了,邱允达最关心的就是每天的入金情况及业务员开发客户的情况。据林某某称天果商城平台是河南一家公司派人在源宇发公司签订的。公司员工的工资都是现金结算,他亲眼看见邱允达带现金到公司。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他在玉祥门外的君华天茂公司工作时邱允达就是公司老板,2017年3月他进入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老板还是邱允达。每个月至少能见到邱允达三、四次,邱允达很少和业务员说话,主要是和经理林某某、总监张某某说话,每月发工资时邱允达都在场。公司的运营模式邱允达肯定知道,因为华耀达的运营模式和君华天茂完全一样。 8、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他通过网上招聘进入西安君华天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经理叫林某某,实际上的老板是邱允达。2017年3月,公司搬到万和城11楼并更名为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邱允达经常去公司,公司的运营模式邱允达是知道的,和君华天茂的运营模式一样。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及收据证明,2017年2月25日,她和邱允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西安市新城区XX城XX号楼XX层XX、XX及31108三间房屋租赁给邱允达,三间房屋总面积486.66平米,每平米每月55元,合同期限5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签合同当天,邱允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支付187358元(含租金、押金及中介费)。 10、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陕西如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她公司主要负责写字楼买卖和租赁业务。2017年2月24日,她的一个老客户邱允达说在58同城网上看到有合适的房租在出租。次日,她和邱允达前往西安市新城区XX城XX号楼XX层,查看了31106、31107及31108三间房屋,当天下午邱允达和房东朱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邱允达租赁房屋的用途她不清楚。 11、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邱允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邱允达辨认出邱某乙就是公司合伙人,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公司总监,辨认出邱某甲就是提供天果平台的人,辨认出郑某某就是邱某甲的合伙人;郑某某辨认出邱某甲就是他老板,辨认出邱允达、邱某乙就是华耀达公司老板,辨认出林某某就是华耀达公司的经理,辨认出李某某就是负责天果商城技术维护的人;李某某辨认出林某某、张某某就是签合同时在场的人,并且辨认出邱允达就是与其交流天果商城平台的人;王某某、关某某辨认出邱允达就是公司老板;朱某某辨认出邱允达就是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人;韩某某辨认出邱允达就是租赁万和城31106-31108房间的人。 13、被告人邱允达辩解称,西安华耀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他和邱某乙共同出资成立的。2016年3月,他和邱某乙来到西安,在玉祥门外的恒天财智大厦11楼开了一家叫君华天茂的公司,邱某乙负责管理公司具体事务,他负责发工资,君华天茂的运营模式和华耀达公司相同。后来,邱某乙在万和城22楼开了一家大公司,他就把公司搬到万和城11楼,然后用林某某的身份证重新注册了一个公司,就是华耀达公司。万和城的租赁合同是他签订的,天果商城的平台是邱某乙通过老乡邱某甲和郑某某联系的。天果商城平台由邱某乙负责,林某某负责具体管理。他和邱某乙每月对一次账,邱某乙负责从平台提现并转账给他,然后他再和林某某对账,给员工发放工资。从天果平台赚的钱他和邱某乙平分,邱某乙用的是别人的银行卡给他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转账,大概转账共计十几万元。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允达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允达所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邱允达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邱允达及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证人证言、“天果商城”后台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证实,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赌资按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本案中华耀达公司的主管及业务员均以客户投注的流水额为基数进行业绩提成,因此赌资数额应按流水数额进行认定。故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赌资不应重复计算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对其辩称之理由,本院不予以采信。另查,被告人邱允达系华耀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股东,定期前往公司核对员工工资、听取林某某和张某某的工作汇报;虽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的具体事务,但对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经营项目主观上是明知的,客观上也参与了公司的管理,且邱允达在共同犯罪中是组织者、领导者,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故被告人邱允达关于其仅出资而对公司运营事宜不知情的辩称之理由不成立,对其辩称之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再查,被告人邱允达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具有自首情节。故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对其辩称之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邱允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允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实际执行即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宝霞
代理
审判员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可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