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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2号

深圳市福田区企创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与吴伟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企创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吴伟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1692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企创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22E-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4071790468B。

法定代表人:康杰。

委托代理人:阮琛,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泽吟,女,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伟泉,男,汉族,1991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8]168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企创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支付被告吴伟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企创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的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企创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