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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执4535号之一

戴祖益、夏木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祖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4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祖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夏木英,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 申请执行人戴祖益与被执行人夏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祖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夏木英返还申请执行人戴祖益借款359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夏木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夏木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木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木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夏木英在财付通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及时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办理,但至今未反馈相关结果。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夏木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木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木英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经公安部门协助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夏木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12306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戴祖益。 综上,被执行人夏木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45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安杰

审 判 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 记员  陈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