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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81执异189号

刘冬梅与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钞卫利、牛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钞卫利;牛泽平;李黎;王建平;张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81执异189号案外人:刘冬梅,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人,住神木市神木镇滨河西路,系被执行人张增平前妻。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香林,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系该银行南郊分理处员工。

被执行人:钞卫利,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大柳塔镇大柳塔小区。

被执行人:牛泽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大柳塔镇大柳塔小区。

被执行人:李黎,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

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店塔镇。

被执行人:张增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店塔镇。在本院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钞卫利、牛泽平、李黎、王建平、张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冬梅于2018年11月19日对执行张增平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新村滨河西路西纬二十三北7幢2单元1801号(神木镇字第09304654)房屋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冬梅称,2011年5月21日,刘冬梅与张增平就女儿张心怡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张增平用上述被法院查封的房屋首付款20万元一次性抵偿女儿满十八周岁抚养费,剩余36万元银行贷款由刘冬梅按月支付。2017年3月份,刘冬梅对上述房屋予以装修装饰,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案外人享有上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足以排除执行,请求撤销(2016)陕0821执156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刘冬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1份,2、《变更抚养权协议》1份,3、装修花费清单及银联签购单共19份,4、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订单、送货单、交款凭证共计12份,5、《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1份,6、采暖费票据及缴费刷卡记录截图共计4份,7、神木市锦界镇人民政府建房名单部分1份,8、物业费缴费收据6份。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案外人刘冬梅与被执行人张增平离婚时,未在离婚协议中就法院执行的上述房屋归属进行约定,而在2011年5月21日签订的《变更抚养协议》中将该房屋抵给案外人,但是该协议未经公证,签订时间有待考证,不具有说服力,且刘冬梅与张增平在签订协议后,未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五被执行人还款意愿差,未按期偿还约定的12万元,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保全张增平的财产。被执行人牛泽平称,张增平与刘冬梅离婚属实,且离婚及房屋转在刘冬梅名下均发生在该比贷款之前,该房屋按揭贷款一直由刘冬梅个人偿还,刘冬梅对该房屋装修居住至今。

本院查明,2014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钞卫利、牛泽平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8‰计算;2013年10月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6.2‰计算);被告李黎、王建平、张增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6)陕0821执15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增平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新村滨河西路西纬二十三北7幢2单元1801号(神木镇字第09304654)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明,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6)陕0821执15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于2019年1月10日向神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对上述房屋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已对上述房屋予以解封,至此本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归于消灭,案外人所提异议无继续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冬梅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建权

审判员  雷晓妍

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