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5343号原告深圳市裕华隆电声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社区公坑廊工业区**方兴利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2404H。法定代表人李国伟。被告惠州市海之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桃源北路岭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W2NNJ94。法定代表人李日添。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裕华隆电声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海之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裕华隆电声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9元、保全费939.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阳金蓉(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