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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3民初317号

鄢庆钟、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鄢庆钟;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3民初317号

原告:鄢庆钟,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飞鹏,福建慕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97858471L。

法定代表人:王海陂,董事长。

被告:陈伯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鄢庆钟与被告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千一品公司)、陈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鄢庆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千一品公司、陈伯华立即共同支付鄢庆钟工资人民币5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千一品公司、陈伯华承担。事实和理由:三千一品公司在莆田市涵江区设立的分公司即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涵江分公司)招用鄢庆钟为其工作,2018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涵江分公司共欠鄢庆钟工资款人民币56000元,此后涵江分公司以及三千一品公司、陈伯华拒不偿还工资款,严重损害到了鄢庆钟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仲裁认为鄢庆钟与三千一品公司的涵江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另外涵江分公司负责人即陈伯华在多个场合当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鄢庆钟的工资,属于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陈伯华应当与三千一品公司一起共同支付本案所欠鄢庆钟的工资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鄢庆钟于2019年1月2日向莆田市涵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委员会以鄢庆钟与三千一品公司的涵江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鄢庆钟不服上述决定后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规定,鄢庆钟以三千一品公司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受理。本案被告三千一品公司、陈伯华住所地均在福建省仙游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鄢庆钟为接收货币一方,鄢庆钟住所地为福建省永泰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鄢庆钟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莆田市涵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告知鄢庆钟本案将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鄢庆钟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佳嫆 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