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251号
原告:宁波文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7021582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苗文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苗,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210685720。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展鹏包装制品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9064897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责任人:彭梅山,该厂厂长。
被告:彭梅山,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孙轶聪,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被告:田雪全,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王运从,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宁波文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展鹏包装制品厂、彭梅山、孙轶聪、田雪全、王运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文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文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文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孙灵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