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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2行审21号

固安县国土资源局、王福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固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固安县国土资源局;王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102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22000560171J。法定代表人刘丙刚,局长。被执行人王福成,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固安县。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国土资罚字[2018]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8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王福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王福成退还非法占用的315.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8]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决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福成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8]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315.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固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绍常

人民陪审员  王炳朋

人民陪审员  徐广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