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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4执恢2号

马俊义与于会福合伙协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马俊义;于会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24执恢2号 关于马俊义与于会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俊义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会福返还垫付款37,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6元,共计40,706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被执行人于会福于2018年12月11日履行部分义务,给付申请人马俊义20,000元,剩余款项未给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18)内0724执4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给付剩余20,706元,并负担执行费510元。

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