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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6民特315号

申请人顾炎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当事人
顾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06民特315号

申请人:顾炎,女,汉族,1959年7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申请人顾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炎称,申请人父亲顾凯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顾凯配偶、父母均去世,顾凯有顾炎、顾寒、顾清三个子女,现顾凯的近亲属不能协商确定顾凯的监护人,故申请确定顾炎为顾凯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顾凯,男,汉族,1933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现住南京市。顾凯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顾凯的配偶张守铭于2016年10月17日去世,顾凯的父母亦于早年去世,顾凯有顾炎、顾寒、顾清三个子女,现顾清生活在国外,无法照顾顾凯。庭审中,顾寒及顾清均表示,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由申请人担任顾凯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现顾凯配偶与父母均去世,申请人顾炎愿意担任顾凯的监护人,并结合顾寒、顾清的意见,本院对于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指定顾炎为顾凯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夏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华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