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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3民初8536号

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03民初8536号

原告: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69637924A,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后洋黄(中国模具新城)。

法定代表人:张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9398595F,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路**。

法定代表人:傅乃建,总经理。 原告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佳公司)与被告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卡潞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次日作出(2018)浙1003民初85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卡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定作款19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定作关系。被告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定作模架,共计价款2653597元。被告陆续支付了2463597元,余款19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价款190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於玲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