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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352号

徐朝雨与被执行人姚传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朝雨;姚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徐朝雨。

被执行人:姚传兵。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朝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传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姚传兵至今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传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陈会阳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陶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