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民初4136号之一
原告:武汉奇宏电器电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陆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瑶,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野芷湖西路马湖新村**
法定代表人:袁祖谊,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武汉奇宏电器电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武汉奇宏电器电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奇宏电器电缆工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奇宏电器电缆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计5,088元,由原告武汉奇宏电器电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