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12909号
原告:李国通,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云峰、张琦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丰,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通与被告张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通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国通负担。
审 判 员 陈谦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徐和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