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6号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法定代表人:谭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女,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段学海,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段代友,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周世芬,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学海、段代友、周世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