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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3民初3913号

严光与邯郸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严光;邯郸广播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403民初3913号

原告:严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军。

被告:邯郸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合章,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光与被告邯郸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严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其工作期间11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平均约5000元/年×11年=55000元);2.因被告违法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每年支付1个月=11年×1月=11个月工资,工资平均约2500元/月×11年=275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倍,27500元×2=55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原告应聘于邯郸广播电视台工作,原告在此期间分别在新闻、经济频道作编辑记者工作,期间多次受到表扬、奖励。在其11年工作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领导进行交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条文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而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条文注释:结合本条以及本法相关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条文注释(2):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则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光受聘于邯郸广播电视台从事编辑、记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要有增人计划,同时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邯郸广播电视台系事业单位,其没有录用各类人员及行政开支的自主权,严光请求确认与邯郸广播电视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严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焦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