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42号
原告: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泓敏,西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铭,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王梅,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铭、王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