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终3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财,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往宏,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桂平,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上诉人吴志财因与被上诉人缪往宏、梅桂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志财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志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志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上诉人吴志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曦希
审判员 张振福
审判员 裴葭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季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