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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执保2号

杨遵奎、伍兴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遵奎;伍兴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保2号

申请人:杨遵奎,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

申请人:伍兴文,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2018)川0504民初4712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伍兴文价值4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易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