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403民初41号

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可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可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03民初41号

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572167496。

法定代表人:龙丕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鉴林,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生,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可智,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可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小雁

人民陪审员  刘经述

人民陪审员  冯向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金妮 附录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