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03民初4766号
原告: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达街**。
法定代表人:赵建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霞。
被告: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米工业园区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
原告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红 岩
人民陪审员 赵 海 英
人民陪审员 尹朋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雪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