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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639号

杨恒枝与董柏松、刘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恒枝;董柏松;刘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39号

原告:杨恒枝,女,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林,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董柏松,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刘卫杰,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杨恒枝与被告董柏松、刘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杨恒枝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恒枝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恒枝负担。

审判员  张宏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满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