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39号
原告:杨恒枝,女,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林,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董柏松,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刘卫杰,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杨恒枝与被告董柏松、刘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杨恒枝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恒枝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恒枝负担。
审判员 张宏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满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