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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民终4417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与孟现杰、韦艳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孟现杰;韦艳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民终4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建设中路国税局对面。

负责人:刘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花,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现杰,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龙,东海县洪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奎,东海县洪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艳庆,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文化路供销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黄河北路北侧。

负责人:王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登壹大厦**。

负责人:骆公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现杰、韦艳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琪琪、张珊花,被上诉人孟现杰的委托代理人陈永龙,被上诉人韦艳庆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韦艳庆在驾驶实习期12个月内,驾驶带拖挂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韦艳庆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单正本举证责任应当是韦艳庆,不应当是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孟现杰、韦艳庆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作答辩。孟现杰向一审法院起诉: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一、交通事故概况:2018年5月14日13时许,韦艳庆驾驶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重型半挂车沿东海县石梁河镇刘金村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刘金村五组交叉路口时,遇孟现杰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刘金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重型半挂车右侧油箱防护杠与二轮电动车左前侧发生碰撞,致孟现杰、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孟滕伟受伤,两车损坏。

二、责任认定: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韦艳庆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孟现杰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滕伟无责任。

三、保险情况:韦艳庆驾驶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率。

四、双方无争议内容:事故发生后,孟现杰在东海县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天,后转院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共计支出医疗费及救护费共计80924.33元(其中第三人垫付医疗费26833.57元),期间遵医嘱外购人血白蛋白等计3859元。

五、双方有争议内容:韦艳庆对事故责任有异议,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陈述双方均存在缺失性过错和主动性过错,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基本相当,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为宜。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辩称认为:韦艳庆是取得A2证的驾驶员,应知道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我司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正本主页下方红字明示告知,且加黑突出标注,背面附有条款,该责任免除部分在条款中已经加黑加粗加大处理。孟现杰提供的苏C×××**号牵引车交警队盖章保单正本复印件,可以证实被保险人已经收到保单正本,应视为我司对投保人就责任免除部分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我司以违反禁止性规定免责事项,且保单中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对于免责事项应得到支持。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司不予承担。扣除10%-20%的非医保用药。外购药的价格过高,且也属于非医保用药。为证明自己的辩称观点中国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举证了高浩然及徐州中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神行车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二份。韦艳庆庭审中质证称其是委托其内弟邴赛投保的商业险,邴赛将钱交给跑保险的营销员,后营销员将保单交给邴赛,在整个投保过程中邴赛没有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没有要求邴赛签字,更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想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向法庭提供当时的投保单来证明有邴赛或韦艳庆的签字。原审法院认为: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公正,法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20%非医保用药因未举证非医保用药及与替代医保用药的差额明细,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未向法院举证有投保人签名的投保单,亦未向法院举证其已经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并且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在办理该车辆商业保险时,被保险人登记为邴赛,行驶证车主亦登记为邴赛,而行驶证车主实际系韦艳庆,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仅以韦艳庆持有保险单正本来推定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辩称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六、赔偿项目:医疗费:80924.33元(其中紫金保险垫付医疗费26833.57元),期间遵医嘱外购人血白蛋白等计3859元,共计84783.33元。

七、责任分摊:本案中,韦艳庆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韦艳庆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上述各项损失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医疗费70924.33元,其中80%即56739.46元由太平洋财保邳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人血白蛋白费用3859元的80%即3087.2元由侵权人韦艳庆承担赔偿责任,韦艳庆已经为孟现杰垫付了医疗费30000元,相互冲抵后,孟现杰应当返还韦艳庆26912.8元。

八、判决结果: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优先赔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为孟现杰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为孟现杰垫付的医疗费16833.5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孟现杰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9905.8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孟现杰返还韦艳庆26912.8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孟现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韦艳庆在驾驶实习期12个月内,驾驶带拖挂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韦艳庆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韦艳庆持有的是升级为A2的驾驶证,并非是初始实习驾驶证,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保险单正本举证责任应当是韦艳庆,不应当是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保险单正本由被上诉人韦艳庆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怀友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刘亚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腾跃

书记员马阳光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