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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8执1292号

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28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湄江街道塔坪街。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8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王某某应支付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公司案款379658.7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王某某在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案案款379658.7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黔0328执129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云玲

书记员陈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