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28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湄江街道塔坪街。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8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王某某应支付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公司案款379658.7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王某某在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案案款379658.7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黔0328执129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云玲
书记员陈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