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305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应骐羽,住桂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骐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应骐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应骐羽名下银行卡存款1365.04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5.04元已由被执行人应骐羽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