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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2执40号

易彩平与黎新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易彩平;黎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易彩平,女,1965年5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黎新明,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电机厂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易彩平与黎新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彩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聂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