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易彩平,女,1965年5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黎新明,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电机厂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易彩平与黎新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彩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聂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