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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3财保4号

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玄武岩碎石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玄武岩碎石厂;徐长愿;王晓玉;魏祥燕;周盼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83财保4号

申请人: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9827XY住所:枝江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巴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玖,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枝江市玄武岩碎石厂,营业执照号码420583600567532。。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陈家港村

法定代表人:徐长愿,总经理。

被

申请人:徐长愿,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枝江市

被

申请人:王晓玉,女,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魏祥燕,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枝江市

被

申请人:周盼盼,女,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枝江市申请人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枝江市玄武岩碎石厂、徐长愿、王晓玉、魏祥燕、周盼盼在枝江法院执行的债权、林某1及拆迁补偿款,限额6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3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徐长愿在枝江市安福寺镇人民政府、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枝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5270786元(该案已在枝江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2、查封徐长愿林权。证号为:枝政林证字(2009)第002380号、第002383号、第002384号、第002385号,枝政林证字(2012)第000012号、第000069号、700201、700202、700203、700204、700205、700206、700207、700208、700209、701535号,枝政林证字(2014)第000005号、第000006号。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3、查封、冻结枝江市玄武岩碎石厂在七星台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款。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以上保全限额为6000000元。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光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熊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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