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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43号

陈天亮、吕赛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天亮;吕赛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陈天亮,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吕赛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亮与被执行人吕赛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赛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赛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赛红人民币507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武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