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81执200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隋希庆,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纯太,盖州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孙中利,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居民身份证号: ×××。 隋希庆与孙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辽028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隋希庆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辽0281执2001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中利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孙中利在金融机构存款40800元,冻结期限届满时间2019年6月25日,如申请执行人隋希庆申请继续冻结孙中利在金融机构存款,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于2018年9月11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中利名下坐落于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老爷庙东屯土平房四间(房产执照编号瓦农房执字第0602476号,建筑面积87.63平方米),查封期限届满时间2021年9月10日,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该房屋,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房屋为农房,系被执行人唯一一处住房,暂不宜进行处置;于2018年12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孙中利家庭承包位于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二组土地3.70亩,权证号辽(2017)瓦房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270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查封期限届满时间2021年12月24日,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该土地经营权,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于2018年12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孙中利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7732元,于2019年1月10日扣划该账户存款1189元,上述两笔扣划款项合计8921元,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隋希庆5921元,给被执行人孙中利保留生活费3000元(原因是被执行人妻子徐长梅患有重大疾病花费医疗费的数额较高)。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工商、车管所、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孙中利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孙中利有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孙中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隋希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宏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张宝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尹 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