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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01财保13号

马亮与张永东、吴秀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马亮;张永东;吴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01财保13号

申请人:马亮,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乌兰浩特市。

被

申请人:张永东,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乌钢工人,住乌兰浩特市。

被

申请人:吴秀兰,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

申请人马亮与被申请人张永东、吴秀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亮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佳田聚龙源小区8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予以保全扣押,保全金额1240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佳田聚龙源小区8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予以保全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产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则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