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7行初22号 原告冯勇军,男,生于1973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梓州干道**。 法定代表人吴明禹,该县县长。 原告冯勇军诉请确认三台县人民政府不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对其在2018年6月22日向被告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向三台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于7月5日作出答复,称:原告冯勇军补正超期、未补正或者补正未达其主观要求,视为原告主动放弃复议申请,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认为其混淆了证据与复议申请材料的界限,被告认定的事实不符,侵犯了其申请复议的权利,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特提起本诉。请求:1.确认三台县人民政府不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勇军因百顷水库污染一事对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于2016年8月10日纠集多人在三台县城区以敲锣打鼓的方式,向三台县有关部门送“不作为”锦旗,被三台县公安局以非法游行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引起原告冯勇军不满,冯为泄愤先后采用向三台县公安局申请游行、拨打“110”报警指挥中心电话举报自己违法等方式,通过分别向三台县公安局、绵阳市公安局、三台县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反复提出行政复议、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骚扰政府和行政机关。然后又抓住行政机关给其回复的只言片语,反复不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2015年11月至今,原告冯勇军因打“110”举报自己一事而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已达到85件。冯勇军不断提起行政诉讼的动机不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是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而是打着行政诉讼的幌子,制造事端,报复社会。无端耗费社会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严重妨碍了社会秩序,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其起诉应属恶意行政诉讼,故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勇军的起诉。 原告冯勇军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小兵
审 判 员 李 俊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继军
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