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靓,女,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医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辉(系上诉人焦靓表弟),男,生于1971年10月24日,汉族,大学文化,巴中市民营经济维权中心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莉,女,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青松,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波(系被上诉人陈莉丈夫),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钢铁厂职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女,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德峰,男,生于1968年11月25日,汉族,大学文化,医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上诉人焦靓因与被上诉人陈莉、陈天波、郭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3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23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3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晓东
审判员 黎 明
审判员 郭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志民
书记员 魏廷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