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124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根庆,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明,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根庆与被执行人李振东、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李振东、李明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