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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124执723号

王根庆与李振东、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根庆;李振东;李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124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根庆,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明,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根庆与被执行人李振东、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李振东、李明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