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方坤,男,1994年7月9日生,户籍地在贵州省。 被执行人程光钰,男,1968年11月27日生,户籍地在黑龙江省鸡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02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光钰已被我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黔0102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黄子飞
二0二0年九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瑞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