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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执2105号

方坤、程光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0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方坤;程光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方坤,男,1994年7月9日生,户籍地在贵州省。 被执行人程光钰,男,1968年11月27日生,户籍地在黑龙江省鸡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02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光钰已被我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黔0102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黄子飞

二0二0年九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瑞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