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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财保7号

李德华申请王山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德华;王山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财保7号

申请人:李德华,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

申请人:王山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李德华为与被申请人王山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王山三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李洪胜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山三价值47441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涂诵菊

书记员李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