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财保7号
申请人:李德华,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
申请人:王山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李德华为与被申请人王山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王山三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李洪胜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山三价值47441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涂诵菊
书记员李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