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393号之三
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郸城县新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65999699R。
法定代表人:马联合,任该社理事长职务。
被告:张本治,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张霞,女,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刘申,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张宇鑫,女,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本治、张霞、刘申、张宇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定,为避免因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有效履行,应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查询被告的财产状况,为本院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45万元范围内查询被告刘申的财产信息。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