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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刑初55号

鲁绒格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鲁绒格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55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绒格丁,男,藏族,1999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8〕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绒格丁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绒格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3日晚,被告人鲁绒格丁在成都市武侯区乘出租车时,拾得被害人四郎拥初遗失在该出租车后座上的OPPO手机一部。10月4日至6日期间,鲁绒格丁在本市青羊区清源三路169号蓝光COCO金沙二期暂住房内,利用该OPPO手机发验证码修改支付宝密码的方式,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500元,并将其中20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后使用四郎拥初的支付宝在淘宝上购买手表、行李箱、背包、牛仔裤等物品,共消费1511.8元,并使用该支付宝给自己的手机号码和他人的手机号码充值共计349.53元。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鲁绒格丁在本市青羊区清源三路169号蓝光COCO金沙二期被民警挡获,从其住处查获被害人丢失的OPPO手机一部,以及鲁绒格丁手机支付宝账户内的1896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行李箱(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机械表、双肩包、牛仔裤等衣物。 被告人鲁绒格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绒格丁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绒格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绒格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鲁绒格丁的犯罪所得1965.33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四郎拥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