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202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银志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硕(特别授权),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怀化市国土资源局鹤城区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邓丽均,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局2018年8月24日对邓丽均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于同日向邓丽均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及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怀国土资鹤罚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邓丽均未经批准于2018年5月以来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龙形村二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钢架厂房,现已建成,经实地测量占地面积为632平方米(地(地类为耕地该用地不符合鹤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邓丽均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632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8日向邓丽均送达了怀国土资鹤罚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邓丽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12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向邓丽均送达了怀国土资鹤罚催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邓丽均在催告书送达后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相关执行事项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旷 洁
审 判 员 李 兰
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邱 羽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