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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1财保13号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1财保13号

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周学声,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雷,男,汉族,银行职员。住址松原市前郭县。

被

申请人:吴迪,女,汉族,职员。住址公主岭市。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裴连成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吉0721财保13号 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保全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吴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附(2019)吉072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前郭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