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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03执2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梁子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梁子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0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站路**。

负责人:魏占宇,行长。

被执行人:梁子贤,女,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子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因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民再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原炳菊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尹远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奕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