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481民初365号

海宁市海昌街道资产经营中心与海宁星球灯泡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宁市海昌街道资产经营中心;海宁星球灯泡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365号

原告:海宁市海昌街道资产经营中心,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25366023。

法定代表人:沈群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谷臣,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星球灯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硖川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39860707。

法定代表人:张忠明,董事长。 原告海宁市海昌街道资产经营中心与被告海宁星球灯泡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街道资产经营中心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宁市海昌街道资产经营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坚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