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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72号

王江华、李成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江华;李成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72号

申请人:王江**,男,苗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播州区。

被执行人:李成艺,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江**与李成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成艺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