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72号
申请人:王江**,男,苗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播州区。
被执行人:李成艺,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江**与李成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成艺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