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502民初3303号
原告:贡进德,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通化市。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东冶门窗厂,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69号。经营者:司远旺,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
原告贡进德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东冶门窗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贡进德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贡进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贡进德负担。
审判员 毛德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