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9930号
原告:张勋,男,193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即墨市老年大学,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82770252351E。
法定代表人:宋维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利,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勋与被告即墨市老年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即劳人仲通字[2017]第1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18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8)鲁0282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未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鲁02民终6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鲁0282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勋、被告即墨市老年大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即墨市老年大学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及月息2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张勋自1992年11月到即墨市老年大学开办的客运公司工作,从92年11月开始至93年6月原告骑着自行车(当年没有公交和出租车)从城内到乡村联系司机成立公司,从腊月二十二从荣城提旧黄海到丹东大修,在丹东一个冬天吃高价饭(汽车厂饭店叫个体人承包周边没有村庄和商店在厂吃高价饭1个半月)多花一倍还多没有办法,去丹东的路上没冻死,零下20多度没有空调和暖风的车,整个冬天都在丹东度过,加上成立公司7个月工资7000元及月息2分。
被告即墨市老年大学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当时是在被告开办的客运公司中入股10000元,在93年6月时原告退出,并就其股权被告为其进行清算,给原告一辆黄海牌客车,双方的结算清楚。原告所诉于法无据并且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青岛即墨市老年大学客运服务公司由即墨市老年大学组建,于1993年3月6日在原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1994年1月22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祥华,2000年11月6日注销。集资协议:市审计事务所:我市离退休干部职工,在老年大学的组织下,集资组建“青岛即墨市老年大学客运服务公司”,平均每股1万元,共集30万元,财政拨入流动资金5万元,入股人员组成董事会。聘用退休干部张勋为法人代表任经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利润分配原则按即政办发[1992]93号文件办理。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入股人员有债权债务责任,即:盈利分红,亏损以资抵债。股东人员有李召阁等30人(含张勋)。2000年4月18日,客运公司由即墨市老年大学清算,清算报告书载明:其债权、债务全部处理完毕,如有漏债或其他事宜,均由老年大学承担。
原告称入股即墨市老年大学客运服务公司,因为股份与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开始其占多半股份,其他人认为其多分配利润,将其推出,董事会答应其入股6万元,最后仅保留了1万元的股份。原告提交1995年3月5日褚衍柱出具的关于张勋同志在老年服务大学办设客运服务公司的情况及2016年6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欲以证明褚衍柱说领导说给每月发工资,后来不给他发工资,他走了。被告称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说明原告与褚衍柱是被告开办的客运公司股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工商登记材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青岛即墨市老年大学客运服务公司由即墨市老年大学组建,于1993年3月6日在原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勋,1994年1月22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祥华,2000年11月6日注销。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之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批准免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学成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于道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