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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财保1号

黄志军、余明贵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黄志军;余明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财保1号

申请人:黄志军,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

申请人:余明贵,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人黄志军与被申请人余明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黄志军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明贵所有的价值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余明贵所有的价值1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220元,由申请人黄志军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竹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