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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22刑初379号

卓镇辉、卓辉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卓钟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5122刑初379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镇辉,绰号“冬瓜”,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卓辉明,男,1997年3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卓东南,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卓钟凯,男,1994年4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汽修工,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8)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卓钟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1日及2019年1月9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卓钟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0时许,同案人卓成忠(已因本案被判刑)因其儿媳林某蕊在饶平县汫洲镇山家村山家小学厨房内晕倒,认为是吸入位于铁汫线山家村路段(山家村对面)的工程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有毒气体引起的,遂用敲锣的方式纠集村民围堵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大门,阻止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生产;闻讯而来参与的村民逐渐增加,聚结在一起围堵搅拌站大门,并在路口拉上横幅,分发口罩,不让搅拌站的车辆出入。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卓钟凯伙同同案人卓某1、麦得福、卓某2(均因本案被判刑)等人及数百名村民持钢管、木棍、石头等工具对沥青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冲击并打砸车辆,现场致搅拌站二名工人受伤,搅拌站门口及站内的小汽车、摩托车、办公室设备等物品严重受损,整个事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卓镇辉于当天12时多骑摩托车到达现场,手持一根木棍跟随人群对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汽车进行打砸,并在被打砸的车辆中取走一根棒球棒。至当天14时许,被告人卓镇辉又持一根棒球棒与人群一起冲入搅拌站内,从搅拌站退出后又持棒球棒对停放在路边的本田汽车、黑色奔驰汽车等车辆进行打砸,致近十辆车辆受损。被告人卓辉明与卓东南于当天11时多驾车到达现场,被告人卓辉明手持一根木棍跟随人群对停放于路边的两辆汽车进行打砸,后被在场的民警及工作人员制止。至当天14时许,被告人卓辉明又手持一根木棍与人群一起冲入搅拌站内,打砸一辆五羊本田女庄二轮摩托车,从搅拌站退出后又持木棍打砸停放在路边的三辆汽车。被告人卓东南到达现场后,伙同同案人掀翻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未果。至当天14时许,被告人卓东南又持一根木棍与人群一起冲入搅拌站内,从搅拌站退出后又持木棍打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凯美瑞汽车。被告人卓钟凯于当天14时许到达现场,持一根竹棒伙同同案人卓某2等人打砸停放在路旁的黑色奔驰车、白色凯美瑞等四辆汽车。整个事件一直持续到当天18时许,卓某1等人及群众在汫洲镇干部及公安干警的劝说下才陆续离开现场,整个事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饶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1胸部,背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张某2蓬头面部、躯干部及四肢软组织挫(裂)伤,左肱骨、右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乐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左内踝骨骨折,左下胫腓联合分离,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手机(型号:IPHONEPLUS)中提取到手机取证报告1份,附DVD光盘;送检手机(型号:红米HM1W)中提取到手机取证报告1份,附DVD光盘。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受损汽车:奔驰牌(粤D×××**)小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0400元;傲虎牌(粤U×××**)越野客车受损价值47160元;丰田牌(粤U×××**)小车受损价值33665元;丰田牌(粤D**l977)小车受损价值29050元;丰田牌(粤U×××**)小车受损价值27330元;思威牌(粤U×××**)小车受损价值22370元;霸道牌(粤U×××**)越野客车受损价值15740元;大发牌(粤U×××**)小车受损价值为7740元;丰田小霸王(粤U×××**)小车价值2490元;本田牌(粤U×××**)小车价值2160元;丰田佳美(粤D×××**)小车价值2076元。(二)受损摩托车:本田牌(粤U×××**)摩托车受损价值2245元;本田牌(粤U×××**)摩托车受损价值2220元;三田超B7625电动车受损价值2205元;华威龙电动车受损价格1740元;五羊本田(粤U×××**)摩扦车受损价值1780元;五羊本田(粤U×××**)摩托车受损价值1675元;本田牌(粤U×××**)摩托车受损价值1650元;豪进太子摩托车受损价值1640元;五羊本田(粤U×××**)摩托车受损价值1340元;五羊本田(无牌)摩托车受损价值1275元;五羊本田(粤U×××**)摩托车受损价值1190元;豪爵牌(粤U×××**)摩托车价值318元;凌肯牌(粤U×××**)摩托车价值314元;三友机车受损价值355元。(三)厦工机械铲车受损价值6510元。(四)监控设备、显示器等物品19项:受损价值15730元。以上受损物品总价值为422368元。案发后,被告一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方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万元,被害方表示对被告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以构建两村和谐为由,请求不再追究四被告人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卓钟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卓钟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卓钟凯无视国法,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又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所知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钟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一方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卓钟凯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卓镇辉、卓辉明、卓东南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卓钟凯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一方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该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且四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且被害方对四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也没有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配合当地党委关于社会治安维稳意见和工作部署,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降低不稳定因素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卓镇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卓辉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卓东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卓钟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镇福

审判员  翁樱娜

审判员  余俊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煜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