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2民初43号
原告:浙江乐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美嘉浩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广阔天地邱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福乾。
被告:林香凤,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浙江乐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美嘉浩炊具有限公司、林香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乐太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94元,合计诉讼费用3284元,由原告浙江乐太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