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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执41号之一

夏立颖、王政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立颖;王政喜;赵淑文;吕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6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立颖,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政喜,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赵淑文,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吕龙,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7)黑012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夏立颖申请执行王政喜、赵淑文、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龙名下有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吕龙名下的车辆(黑A×××**、别克牌、K33、识别代码061790)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

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齐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