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81财保02号
申请人:王吉友,男,汉族,生于1941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人:王润(系王吉友之女),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2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人:王芬(系王吉友之女),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三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系王吉友之婊亲)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
申请人:黄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
申请人:杨德碧,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人王吉友、王润、王芬与被申请人黄平、杨德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吉友、王润、王芬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万兴路385号X幢XX楼X号一套;“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川SXXXX**)一辆。申请人提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编号:川5100180067XXXX),作为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吉友、王润、王芬申请诉前保全;且提供诉前保全担保,并承担相关担保法律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平、杨德碧共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万兴路**********(商品房编号:20150212XXXX);查封期限为本案诉讼终结。 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德碧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川SXXX**;车辆行驶证编号:513002405XXXX)一辆;查封期限为本案诉讼终结。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王吉友、王润、王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康明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明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