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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6民初156号

史桂香、盛汉娃等与郭东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郭东东;郭会强;盛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6民初156号

原告:史桂香,女,汉族,1946年8月10日生,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辉,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盛汉娃,又名盛广林,系史桂香丈夫,男,汉族,1941年4月29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盛小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盛小丽,女,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住汝阳县。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桂香,女,汉族,1946年8月10日生,住汝阳县,系三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东东,男,汉族,1974年7月3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郭会强,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生,住汝阳县。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霞,系郭会强之姐,女,汉族,1971年1月18日生,住汝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建会,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与被告郭东东、郭会强、盛建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静然

审 判 员  侯占梅

人民陪审员  杨雅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