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6民初156号
原告:史桂香,女,汉族,1946年8月10日生,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辉,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盛汉娃,又名盛广林,系史桂香丈夫,男,汉族,1941年4月29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盛小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盛小丽,女,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住汝阳县。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桂香,女,汉族,1946年8月10日生,住汝阳县,系三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东东,男,汉族,1974年7月3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郭会强,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生,住汝阳县。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霞,系郭会强之姐,女,汉族,1971年1月18日生,住汝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建会,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与被告郭东东、郭会强、盛建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桂香、盛汉娃、盛小伟、盛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静然
审 判 员 侯占梅
人民陪审员 杨雅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辉 来自: